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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企需在10月底前完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明确检修触发条件

浏览次数:464 发布日期:2019-06-18

 

6月17日,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显示,针对新能源汽车安全领域,对车企提出了若干要求。

其中,在对车辆安全排查方面,即便是已售车辆(包括库存车)也要对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过,《通知》同时也明确指出,前期已经检查过的车辆可以不用重复检查。

针对运营车辆(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则要求按照行驶里程和平台监控数据来排查。具体来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针对私家车辆,《通知》明确要求车企应告知用户车辆触发何种条件时需要回店检修。这里所提及的触发条件,应包括:车辆正常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间隔,车辆发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况,车辆仪表出现严重故障报警信号(如电池、过压、过温、绝缘过低,充电插座过温等)等。当车企监控到车辆达到上述触发条件时,应该及时通知回店检修,并存档备查。

其次,对于企业监控平台,《通知》也给出了相应明确的要求。例如,监控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发现车辆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存在异常、安全隐患时是否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此外,《通知》要求企业监控平台应落实7*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故障处理联系人。针对故障级别设汇报制度。

具体而言,对出现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结果在1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对1日内连续出现多次3级故障报警的车辆,应安排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于5日内反馈地方和国家监管平台。

对于出现的预警问题,在妥善处置同时,《通知》还要求对车辆的维护、维修情况做好跟踪记录。

针对近期频繁发生的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通知》明确企业应当承担安全第一责任,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时以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主动上报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装备中心。

此外,针对隐瞒不报,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确实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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