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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部委联合发文 首设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来源:东方财富网 浏览次数:766 发布日期:2019-01-15

1月1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共设置了三类补贴政策,包括车辆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记者了解到,此次深圳2018年补贴政策分三个阶段,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避免了往年政策一刀切的做法。具体来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政策对应标准补贴;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2017年政策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根据深圳2018补贴政策规定,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要求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


除了车辆购置补贴,此次深圳2018补贴政策还设置了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比2017年政策,此次深圳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进一步细化,在“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的基础上,将其中交流充电设备分为“40Kw及以上”和“40Kw以下”两种,前者给予每千瓦300元的补贴,后者只给予每千瓦200元的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圳2018补贴政策还设置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深圳也成为国内首个设立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的城市。根据补贴标准,对于在深圳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去年4月,深圳率先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对所有纳入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起完善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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