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南宁市(含七区五县)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等),市财政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给予汽车生产企业补助。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的30%给予地方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的80%给予地方补助。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国家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购买者进行结算,在下达车辆国家补助资金计划后再按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方补助资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6〕83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7〕51号)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南宁市(含七区五县)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等),市财政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给予汽车生产企业补助。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的30%给予地方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的80%给予地方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国家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购买者进行结算,在下达车辆国家补助资金计划后再按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方补助资金。
二、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事项仍按南府办〔2016〕83 号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7〕51号)同时废止。
三、国家在此期间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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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南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