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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管理办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719 发布日期:2018-10-25

2018年10月23日,惠州市发改局发布就《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020年)》(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等细则。其中规定,直流充电桩将按315元/千瓦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给予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5月底,惠州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4891辆。截至4月底,惠州全市共建成站内及分散充电桩合计3382个(不含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已基本满足惠州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资金补贴的使用效率,该局根据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惠州实际,编制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补贴范围包括哪些?记者留意到, 《暂行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暂行办法》指出,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 具体来说,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分两类。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骗取补贴将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受处罚:根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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