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天眼查App显示,10月20日,宝马股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
判决书显示,宝马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19869号关于第6175937号“MINI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诉争商标核准于2011年4月,核定使用商品为微型汽车模型。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2014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后认为: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最终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宝马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