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蔚来汽车和被告刘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自媒体“轼界”的所有人刘越发表《蔚来汽车正与多家律所洽谈破产清算》一文对蔚来汽车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2020年1月,刘越发表《对蔚来汽车的道歉信》,他表示,由于这篇文章成为当天的爆炸性新闻,被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和社会公众转载扩散,给蔚来汽车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伤害,自己对此深感内疚和悔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越应立即停止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侵害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言论;
二、被告刘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微博“轼界”账号发布的 185 条言论(详见附表,即附表前185条);
三、被告刘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轼界”账号发布致歉信,并置顶持续不少于 90 日,向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刘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侵权损失 300,000 元;
五、被告刘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
六、被告刘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公证费 22,111 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798 元,由原告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23,488 元,由被告刘越负担 2,310 元。被告刘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