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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需要一些冷思考

来源:电池中国网 浏览次数:673 发布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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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两会上,关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提案和建议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一时间,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又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两会代表、委员积极为动力电池回收建言献策。从中可以看出,有些建议观点新颖但缺少可操作性,也有一些建议国家已经在行动了。电池中国网认为,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出谋划策仅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些冷思考。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准入机制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能国电集团董事局主席王一莉提交了《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回收利用,全链产业亟待政策规范的建议》提案。王一莉建议国家应尽快立法,建立正规的回收体系与准入机制,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回收实行专项管理,对回收利用机构、企业实行审批核准制度。


实际上,2016年2月,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可视为国家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所设置的准入机制。


《规范条件》对企业布局与项目建设条件,企业的规模、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以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要求。比如,新建、改扩建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年综合利用能力应达到适度规模,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 15 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规模相适应等。


此外,《暂行办法》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的申请和核实、复审与公告、监督管理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等。


动力电池回收与利用的标准体系


有代表建议,建立国家动力电池制作与回收技术标准体系,制定相关国家控制标准,助推新能源梯次利用与储能应用技术的新发展。其实,国家关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立体的标准体系。


2017年8月4日,GB/T34015-2017《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34013-2017《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GB/T34014-2017《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三项动力电池国家标准的详细内容正式发布,一直在争议旋涡中的动力电池标准终于尘埃落定。业内人士认为,三项国家标准的出台,尤其是动力电池规格尺寸的统一,有利于动力电池进行规模化拆解回收。


从2017年12月1日起,《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开始正式实施,它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作业程序、存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使动力电池回收拆解有了科学的参照。自此,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


从目前看,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还缺少单体电芯的拆解规范;大部分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缺少强制性标准;标准的执行缺少激励机制,如何保障标准落地还需制定相应的政策。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激励与约束


环保情怀虽好,但在市场的大环境下,利益可能才是企业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一个主要驱动力,因此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激励并设置约束条件,可能对回收利用的开展有实质性的推动。


业内有人提出,要进一步优化电池梯次利用和储能应用的补贴政策,将动力电池有效回收的因素,纳入财政补贴考虑范畴,同时,给予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研发补贴,引导产学研合作,研究基础性技术与国内厂家共享成果,降低企业回收成本。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纳入财政补贴的考虑范畴,这一设想能否实现,还要看相关部门的政策走向。补贴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但如果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到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所有的激励和问题只想着用补贴去解决,这无疑是思维上的懒惰,补贴并非解决问题唯一的“灵丹妙药”。


还有一种设想,即由车主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相应责任,将新能源汽车车主的动力电池编号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以此杜绝车主私自拆卸电池并在市场上非法出售的行为。社会上失信者有许多,但真正进入黑名单的并不多,因此利用征信黑名单加以控制的设想虽然让车主有所忌惮,表面看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但能否真正执行下去需要打一个问号。


前不久,国家工信部等七部门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构建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推动先进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等。业内人士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准入机制、标准体系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议,需要继续探索,需要未雨绸缪,这样在动力电池退役潮到来之时才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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